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
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:1.全部停电作业,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、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。2.邻近带电作业,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;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、平行接近,安全距离不够者;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,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,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;在带电杆塔上刷油、除鸟巢、紧杆塔螺栓等的作业。3.不停电的作业,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且无偶然触及带电部分可能的作业。如更换绑桩、涂写杆号牌、修剪树枝、更换灯泡、检修外灯伞等作业。4.带电作业,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从事高压测量工作,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,拆、装引入线等工作,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。
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,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:1.工作票制度(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);2.工作许可制度3.工作监护制度;4.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;5.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。
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
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,应遵守工作票制度,其方式如下:1.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(见附录三);2.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(见附录四);3.填用倒闸作业票(见附录五);4.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,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(见附录六)。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。
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、邻近带电的作业,应签发停电工作票:1.高压变、配电设备上的作业;2.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;3.高压发电所停电(机)检修,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,其中任一机组停电作业;4.在控制屏(台)或高压室内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,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者;5.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。
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,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:1.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;2.在控制屏(台)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,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;3.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,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;4.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,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。
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,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:1.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;2.测量接地电阻,悬挂杆号牌,修剪树枝,测量电杆裂纹、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;3.低压电缆上的作业;4.拉、合线路高压开关,配电变压器一、二次开关和变、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。
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、水电段时,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。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,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;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、录音,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。
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:1.工作票签发人:由工长、调度员、所主任、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,其责任是:(1)确认工作的必要性;(2)采取正确、完备的安全措施;(3)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。2.工作领导人:由所主任、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,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。3.工作执行人:由熟悉设备、工作熟练、责任心强、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,其责任是:(1)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;(2)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,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;(3)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,检查工作质量,按时完成任务。4.工作监护人: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、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,其责任是1)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;(2)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,应立即采取措施,坚决制止继续作业;(3)一旦发生意外情况,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。5.工作许可人: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、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。在线路停电作业时,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,其责任是:(1)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、检电、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;(2)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;(3)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。6.工作组员:由技术、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,其责任是:(1)明确所分担的任务,并按时完成;(2)严格遵守纪律,执行安全措施,关心组员的安全;(3)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。
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;工作领导人、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。
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、圆珠笔填写,字迹清晰,不得涂改,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。工作中如需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,应更换新的工作票。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,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,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。
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天,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。
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:1.在发、变、配电所内作业或在发、变、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,应填写一式两份,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,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(有工作领导人时,发给工作领导人)。上述以外的作业,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2.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。但如在一个发、变、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(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),几条线路全部停电,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,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。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,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,应按转移工地办理。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,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。3.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,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。4.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,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,然后进行工作。5.工作结束后由作业班组保存半年。
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,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。
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,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。
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
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,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可开始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