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防止人身电击伤亡,同时预防电气火灾和及时排除接地故障,结合规程,下列场所和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:
(1)触电、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,新建和扩建工程使用的低压电气设备、插座等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。
(2)对新制造的配电箱、动力箱、操作台、机床、起重机械和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箱,在考虑设备的过载、短路、失压、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。用户在使用上述设备时,应优先采用具有漏电保护的电气设备。
(3)建筑施工场所、临时用电线路的用电设备,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。
(4)手持式电动工具(除Ⅲ类外)、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(除Ⅲ类外)、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,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。
(5)在潮湿、高温、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,如锅炉房、食堂、浴室等场所,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。
(6)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,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。如果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,须经企业管理部门批准,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。
(7)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毫安的漏电保护器,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,可作为直接接触触电的补充保护,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触电的保护。
(8)宾馆、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。
(9)机关、学校、企业、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。
(10)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如游泳池、音乐喷泉、浴池、潜水泵等。
(11)医院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。
(12)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。